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遭遇难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悄然施行6年。记者最近从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一份调查报告中吃惊地了解到,虽然这几年各地为贯彻落实这部法律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却远比法律颁发实施初的1999年要严重。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实施中遭遇到了难题。
立法目的与实际效果的强烈反差
这份题为《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是省关工委主任方苞和另外3位副主任用了1年又6个月的时间深入调查研究后写成的。他们和有关市、区、县以及省司法厅关工委的老同志们一起,按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山区等不同类型,深入东莞市、广州海珠区、深圳龙岗区、龙川县等10个市、区(县)以及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等13个单位进行专题调查。在通过召开座谈会对2000年以来的面上情况进行仔细了解的基础上,选择了龙岗区法院和省未管所等4个单位判处或收监的214名未成年犯,采取查阅案卷、个别谈话等方法进行重点调查。情况表明,这些市、区(县)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十分严重,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犯罪人数不断攀升,2004年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人数较上年更是急剧上扬。从2000年以来的5年间,东莞市和广州海珠区等10个市、区(县)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人数,年平均增幅50%以上的有6个,其中增幅100%以上的有两个。2004年全省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比上年增长34.6%,而这10个市、区(县)除两个单位低于这个增幅外,其余的都高于这个增幅,有7个单位的增幅达到70%以上,其中增幅100%以上有3个单位。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刑事犯罪总数的比例逐年增大。2000年和2001年,这10个市、区(县)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判处的刑事犯罪总数比例超过10%的都是1个,2002年上升到两个,2003年为3个,2004年达到6个,即占54.5%。
——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结伙作案突出。省关工委重点调查的214名未成年犯中,作案时年龄为16周岁以下的有125人,占总数的58.4%。16-17岁年龄段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年龄段。属结伙作案的有184人,占总数的86%。他们大都认为“结伙胆子大,容易得手”。在结伙作案中,有少数是在成年人带领或唆使下共同进行的,此类情形约占总数的8.9%。
——犯罪类型增多,手段趋向成人化,暴力程度日益加剧。近年来成年人刑事犯罪常用的手段和方法,包括色相引诱、绑架、使用麻醉剂等,为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时模仿和采用;成人犯具有的各种犯罪类型,未成年犯基本上都有。这214名未成年犯共涉及14个罪名,属于暴力犯罪的有163人,占总数的76.2%,其中故意杀人、绑架、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占总数的14.7%。
——有的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团伙或其他帮派,为非作歹严重。深圳南山区以杨某为头子的“水房帮”,其成员主要是未成年人,在23名犯罪嫌疑人中属未成年人的有15人。这个黑社会团伙还向几所中学渗透,先后有约20余名初中生加入其外围组织“天怜家族”。又如在龙川县某中学,以廖燕龙为帮主的“天龙帮”在当地先后发展了五六十名学生入帮,每星期分别向他们索取2元“保护费”。2004年5月17日下午,廖燕龙召集13名帮员开会,酝酿去打曾经打过廖燕龙父亲的邻居廖某,行前声称只要交100元就可以不去,结果除两人交了钱获准不用去外,其他11人均参加,最后他们残忍地将廖某活活打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一条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这10个市、区(县)的情况表明,该法施行的效果并不十分有效。立法目的与实际效果的强烈反差,个中原因自然值得人们深思。
行动起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
“施行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很多的明文规定在不少地方被视而不见。”参与调研的省关工委一位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这话不无道理。
例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放在预防犯罪的基础地位,并突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责任,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但据调查,多年来不少学校实际上是以提高升学率为全部工作的中心,学校教育几乎异化为“应试教育”。为此,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重视考试的课程,轻视非考试的课程,包括法制教育课,没有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或只简单应付了事,致使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是一片空白。广州海珠区一个抢劫手机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6个未成年犯中5个是在校生。省关工委同志找到其中的5个人谈话,询问“你那样做,知不知道是在犯罪”时,一个回答说不知道是在犯罪,另外4个没作正面回答,而是说这样做是“好玩”、“求刺激”。
例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净化社会环境作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的重要举措,规定要管好出版物、音像制品和文化娱乐场所,并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但现实是:大量存在的渲染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赌博、恐怖、黑道的音像制品、书刊以及黑网吧、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和电子游戏场所等,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和毒害。这种影响和毒害,大量的是潜移默化的犯罪诱导,也有的是一有风吹草动便“立竿见影”。仅举一例:2004年4月15日凌晨4时多,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一电影院投影厅,坐在后排的黄某(16岁)因受投影中黄色情节影响,见投影厅人不多,竟要挟前座一女青年,将她按倒在地,一边进行猥亵强奸,一边威胁她不准叫喊、报警,否则就会叫周围他的几个“兄弟”用刀捅死她。之后又回座位看投影。约10多分钟后,黄某又把那女青年按到地上,再次进行奸污。后受害人借口上厕所,逃至影院外报警,黄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省未管所,调查人员见到了黄某,黄某说他父母早死,2003年3月从四川老家流浪至宝安龙华。这间影院晚上7时至12时放警匪片,深夜1时至凌晨7时放三级片,还有****。他从2004年4月13日晚开始,已一连看了3个通宵。
例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例举了未成年人的9种严重不良行为,提出可以将这些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并对工读学校的教育目的、方式作了规定。
现在,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特别是初中生中,存在一些有严重不良行为、家庭和学校都感到难以管教的“问题学生”。他们无心上学,热衷于江湖义气,结帮拉派,聚众斗殴,勒索、盗窃他人财物,甚至吸毒以及有其它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他们实际上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预备队”。在广东省关工委重点调查的214名未成年犯中,原来就在“问题学生”之列的就有91人。为预防这部分“问题学生”走向犯罪,应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送他们去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实践证明,办工读学校,既可使这部分未成年人远离原来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治,又可以继续使其完成义务教育。现在的问题是,我省工读学校数量少得可怜。据有关资料,上世纪80年代时我省的工读学校有一定的数量,对矫治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以后便渐渐萎缩了,现只剩下两间,且规模不大。而在北京,有6所工读学校,上海有13所工读学校,每个区一所。不少人大代表和一些中学校长呼吁,在未成年人犯罪比较严重的地区以及中等以上的城市都要有自己办的工读学校。
“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官”,这位省关工委副主任说,“要全面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改变法律作了明文规定,而在很多地方被视而不见的现象,就要首先追究那些不作为、不去认真贯彻这部法律的官员的行政责任。”
应该出台权威性的司法解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结合起来。1991年9月,我国就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范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记者注意到,这两部法律(以下简称“两法”)在内容上相通,甚至某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也都一样。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范的也是这方面内容,它只是将前者“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几个字改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其余行文完全一样。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这样的方针,在处罚的幅度上从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但通观“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从轻处罚的幅度,作出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这就容易造成量刑失衡、量刑偏重的现象发生。
一些地方已有这样的例子。如17岁的黄某于2004年3月14日与两名来访同学,同游河源市文化广场,因口渴没有钱买矿泉水喝,便提议向学生“借”点钱用。这时,他们看到附近有一名小学生手里拿着一个钱包,黄某便走上前拿出随身带的小刀,对着这名小学生的肚皮说:“有没有钱?有钱就快点拿出来。”那名小学生害怕,将手中的钱包交出。黄某拿过钱包后,取走里面仅装的1.6元,之后又把钱包扔回。黄某后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又如粤西某县上初中一年级的崔某(15岁),于2003年7月某日在过去就相识的一名社会闲散人员的引诱下,把家里交给他交学费的钱带到茂名市区花光了,无钱乘车回家,便在这名青年的唆使下,参与抢3名小学生的共17元零用钱,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不少接受采访的同志认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人群,在办理其刑事案件时,必须顾及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必须依法维护其享有的司法保护权利,绝非仅仅是给某个未成年人盖上“罪犯”的烙印。对像17岁的黄某和15岁的崔某那样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量刑是否要这么重,是否非判不可?
一位法学专家说,目前世界刑事司法改革呈现出一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趋势,我们要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同时总结国内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成果,在教育、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的不诉,可定罪可不定罪的不定,量刑上可减轻的要减轻。这样做既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人性化关怀,又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促使其转化。
在这方面我省也有成功的例子。如潮州市某区检察机关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在校学生佘某盗窃摩托车和手机一案后,办案人员深入到学校、家庭调查,了解到佘某原来学习成绩优良,后来由于沉迷网吧,从夜不归家,发展到作案。办案人员找其谈话,他痛哭流涕,表示悔改决心。检察机关遂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佘某后来考上大学。
据有关材料,2003年和2004年这两年间,全省有3493名已被检察机关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予以起诉。检察机关对这些已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回访,结果显示这一做法取得较好的效果,没有发现他们有重新犯罪的现象。“为使这方面工作做得更规范和更有成效,需要对‘两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或出台完整的权威性的司法解释,凸显可操作性和刚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间要形成科学的、配套的工作制度。”这位法学专家说。
亟待破解的几道难题
在当今,未成年人犯罪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作为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原因,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之预防也必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从实践来看,仅靠“两法”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既需要建立健全的青少年法律体系,又要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破解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中的难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综合治理。
调查材料表明,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主要的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当、学校教育的失当、社会负面的影响,或三者兼而有之。在这方面,“两法”也有相应的对策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从对214名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背景来分析,绝大多数的家庭环境很差,其中孤儿有7人,身处单亲家庭的有44人,这两种情形约占总数的23.8%,造成了他们的家庭教育的“先天不足”。另外还有69名未成年犯的家长属于家教不当、不会管,有91名未成年犯的家长因子女长期养成不良习惯管不了。当前在农村包括较富裕的农村,大都仍是传统的“棍棒之下出人才”的家教理念。如东莞市万江区在校初一学生梁某染上赌博恶习,其父亲的教育方法是,一经发现就将他绑手拷打,有一次还反手捆绑悬吊在房顶吊扇上抽打。后梁某多次与同班同学卢某玩扑克赌博输了,欠卢某360元,无钱付给,卢某便声称要告诉他父亲。梁某为避免再挨打,遂将卢某带至自己家中后院,用水果刀向卢乱捅,并在其颈部横割一刀,致卢某死亡。梁某用塑料袋将尸首装好,拟在晚上扔进后院边的小涌里。
先进地方的经验证明,解决家庭教育失当,可通过办家长学校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树立正确家教理念,掌握科学的家教方法。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有效推广,至于如何解决孤儿及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更是需要认真探讨。
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素质低。在省关工委重点调查的214名未成年犯中,上过高中的只有14人,上过初中但中途失辍学的有124人,读完或未完全读完小学的72人,另有文盲4人。换言之,93.5%的未成年犯未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他们绝大多数来自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
有识之士认为,受教育程度低、失学、辍学,又过早走上社会,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是每一个未成年人应该接受和完成的最基础的教育。在现阶段,教育被人们视为改变人生命运的根本条件.如果一个未成年人不能接受和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不仅会直接影响到这一部分人将来的经济收入,而且会影响到他们作为一个公民基本素质的培养。因此应该首先在农村积极推进免费义务教育;对初中毕业后不能升学的未成年人,则要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以有利于他们寻找和走上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这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预防这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本之策。
调查材料还表明,我省经济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更为突出;在经济发达地区,犯罪的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是外地来的失学无业者。如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04年第一季度判处的64名未成年犯中,有61名占95.3%的是非深圳户籍。又如东莞市法院在2003年至2004年7月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41宗743人中,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仅为19宗21人,97.2%的未成年犯为外来的未成年人。
这些外来的未成年人,几乎都是普通农家子弟,大都只有初中一、二年级以下的文化程度。他们是未成年人中典型的弱势群体,同时又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走向犯罪的一般轨迹是,来到经济发达地区,找个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辛苦、待遇不好,便辞工,流浪社会,进而三个一群,五个一伙,出入网吧、酒吧、影视厅,钱用完了便寻思结伙作案,并说干就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年人特别是农民在流动,未成年人也在流动,这是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是城乡就业壁垒打破以后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现在需要我们重视和加以解决的是如何保护这部分外来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他们违法犯罪。
据悉,广东省关工委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已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的多个部门正在共同研究,就如何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起草文件,作出部署。可以预料,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进一步落实,预防难题的逐步破解,我们一定能够遏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攀升的势头,使代表着“明天的希望”的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茁壮成长。
博客网 http://azhangtao1.bokee.com/viewdiary.16097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