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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一颗稚嫩的心

保护一颗稚嫩的心

                                       保护一颗稚嫩的心
                                                   ——探析未成年犯罪现象及维权问题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于代红

法律界及社会各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非常关注,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疾呼: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救救这些孩子!因为未成年犯罪已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可谓是触目惊心。据笔者调查,2003年抚松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件24人,2004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11件20人,2005年仅上半年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10件16人,未成年犯罪案件正呈现上升趋势。从已往办理的案件中看,未成年人犯罪目前呈现出“四多现象”,即侵财犯罪较多、流失生犯罪较多、男性犯罪较多、共同犯罪较多。经统计,在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盗窃类案件占案件总数近80%。在这些案件中,流失生占到犯罪总人数的一半以上,而且男性犯罪占总人数的99%。但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发现了一起少女犯罪,且是暴力抢劫。

透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分析其犯罪原因,笔者认为共有如下几点:

一、青少年自身特点因素。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以兴奋为主导情绪,他们的行为易受情绪左右,难以有效控制。而较低层次的接受教育水平,也使得其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对于不良诱惑的抵御欲求薄弱,容易意气用事而走上犯罪道路。如抚松县东岗镇17岁的孙义,听别人说刘宏强要打他,就纠集了朋友付成敏、李连杰、江海(均系未成年)去打刘宏强,三人到场助威并对刘宏强拳打脚踢,而孙义手持砖头将刘宏强头部打成轻伤。

二、家庭因素。家庭是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不良的家庭环境会直接导致子女人格的不健全发育,不协调、不融洽的无爱生活环境,更加剧了青春期青少年内心的躁动与不安,他们的价值观认知极易发生偏差和滑坡。在笔者所办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50%以上是单亲家庭或再婚家庭。如松江河镇汤文强、李旭抢劫出租车司机一案中,李旭的父母离异,李旭整日不愿回家,游荡于各个网吧之间,而汤文强的父亲早逝,母亲早已离家出走,汤文强由年迈的祖母抚养。2005年4月4日凌晨1时许,汤文强和李旭还是不想回家,但已经没钱上网了,李旭问汤文强借二元钱,汤文强说没钱了,咱俩去抢点钱吧,于是两人事先准备好石头,选好作案目标,在白山第一庄附近抢劫出租车司机候立国163元钱和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三、是教育因素。这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是家庭教育。家庭对未成人负有重要的教育职能,不少犯罪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源于教育失当。以孩子为中心的宠爱加溺爱使孩子从小就养成以我为中心,随心所欲的性格;望子成龙的心态,迫使孩子从小就承受日趋激烈的竞争压力,幼小心灵扭曲变形,动辄棍棒相加的家庭在孩子幼小的心里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而有的家长缺乏教育孩子的意识和常识,对孩子一时出现的不良行为,要么束手无策,要么放任不管;还有的父母自身表率作用较差等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其次学校德育教育中存在薄弱环节。很多学校在教育中存在着片面强调高分和高升学率,忽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在学校,区分好学生差学生的唯一标准就是成绩,而不是包含思想道德在内的全面素质,结果伤害了一些成绩不好的“差等生”,使他们走上旷课、逃学、失学、被学校开除的道路,成为流失生,为犯罪埋下了伏笔。

四、社会因素。社会是一个大环境,它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生活方式的影响尤为重要。因为十四至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的思想仍比较朴素单纯,世界观正处于形成过程中,对善恶、美丑、是非尚缺乏辨别力和抵抗力,极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往往只凭自己喜欢不喜欢、同伴说好与坏作出评价。近些年,由于网络的发展,黄、赌、毒充斥了各个角落,使一些经常光顾网吧和歌舞厅的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如16岁的王彬,他在小学毕业后就到了松江河一歌厅内当服务生,在歌厅里,他总看到客人吸些粉红色圆片状的药片,他很好奇,问客人是什么东西,客人告诉他是一种毒品叫麻谷,之后一次老板王峻(是他的干爹)叫他给客人去送药,他偷着打开一看发现是麻谷,但仍旧给客人送去。现已被我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起诉。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司法界紧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慎重处理原则。在公安部门,有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设专人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等一系列规定。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都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在批捕、起诉、判决各个环节都作了一些细化规定。但笔者认为,检、法两家没有充分的发挥感化、挽救作用,而是充分发挥了惩罚作用。有数据为证,从2003年到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抚松县检察院没对任何一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两起不起诉案件都是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这其中有二个因素。一是上级院严格控制下级院的不起诉率,不能超过1%,这在年末评比中要求也非常严格,因此,作为检察机关如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罪行轻微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现象时,只能建议公安机关撤案,而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如笔者在审查泉阳镇马玉峰(16岁)、马强(15岁)抢劫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马强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囿于不起诉率的控制,只能作罢,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二是受私心杂念的影响。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可以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建议法院判处缓刑,但怕有人说三道四,承办人是否得了好处,以权谋私之类,为落得清净,任凭法院去处理。
而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存在两大弊端。一是量刑较重。从2003年到2005年,有60人系犯罪的未成年人,只有两人单处罚金,三人被判处缓刑,其余全部被判处实刑。法院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在校生可以判处缓刑,流失生基本都判实刑。这首先是一种不公平的做法,应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初犯、偶犯、悔过、对社会危害等各个方面去综合考虑,不仅挽救失足的在校生,也要挽救失足的流失生。

二是法院存在着以罚易刑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中侵财类犯罪居多,因此,法院大多判处徒刑外再并处罚金。如果监护人能拿出罚金,就可以缩短刑期,反之,则加重刑期。众所周知,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没有经济能力,他们如何缴纳罚金?如果监护人能够拿出罚金,又给未成年人造成了心灵之债,如果监护人拿不出罚金去借,又会形成新的债务,让未成年人走向恶性循环,为了债务再去侵财犯罪。而以罚易刑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初衷,有钱就可以少判刑,没钱就得多作牢,谈何平等?

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应做到两点。一是不能只怒其不争,哀其不幸,还要为其维权,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比如笔者在审查起诉北岗镇丁兆春(17岁)、黄福家(17岁)抢劫一案时,丁兆春在卷宗里的户籍底卡登记的出生日期是1986年6月21日生,犯罪时系成年人,后在庭审时,丁兆春提出是1987年阴历11月初7生,而他的父母也证实为了躲避超生罚款,就把丁兆春和他的二姐说成是双胞胎落了一样的出生年月日,据此,我们休庭跑了整整一天找了丁兆春的父母,姊妹、同学,作了大量的工作,证实丁兆春确系1987年11月初7生,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把帮教措施落到实处。对于不起诉和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罪犯,我们应加强与其监护人联系并跟踪教育。使我们能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并时时为他们作好普法教育和敲响警钟。

对于未成年犯罪笔者认为重中之重的是做好预防工作,只有做好预防工作,青少年才能健康的成长;只有做好预防 工作,青春之花才能清丽的开放;只有做好预防工作,我们的社会才有希望。总之,未成年人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最具活力的群体,他们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其可塑性和可改造性,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只有各方协调一致,这一社会工程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谁来负责?

如果已经犯罪了,那过多的追究已晚,弥补和挽救是当务之急.

很多事情它的发生都哦又一定的原由和过程,局外人不好作评价,在此暂且不提.

对于如何重新引导他们,也是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当然更重要的是不要让青少年误路歧途,预防和控制此类事情.

我记得学生时代,学校来过一两批现身说法的少年犯,我觉得这样的述说让人感到真实,给青少年敲响了警钟,体味和反响比较大.但不知道什么原因,现在这样的活动我都没怎么见过.

 

"二是法院存在着以罚易刑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中侵财类犯罪居多,因此,法院大多判处徒刑外再并处罚金。如果监护人能拿出罚金,就可以缩短刑期,反之,则加重刑期。"

看着挺心寒的,这个社会无法让每个人平等,即使是在法律面前,无奈!

不同的角色又不同的"苦衷",个人,个体无法去改变什么.

社会,家庭,无法平等.

人世间的不平等其实也是把控制力不好的人推向犯罪的一只魔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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