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管失范:少年犯罪的黑色诱因

网管失范:少年犯罪的黑色诱因

作者:付天勇 

网络、网吧的不规范管理已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整治网络、网吧迫在眉睫。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该院2005年以来所受理的29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该县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与上网密切相关。29起案件73名犯罪人均沉迷于网络,有些甚至达到痴迷的程度。网络、网吧的不规范管理已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整治网络、网吧迫在眉睫。

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的特点

    侵财犯罪、性犯罪较多。在29起案件中,侵财案件23件,占全部案件的80%,其中抢劫14件,盗窃9件。强奸6件,占20%。侵财犯罪基本上是因为犯罪人由于长期沉迷网络,没有经济来源,缺钱上网而去盗窃、抢劫。性犯罪主要是受到网络上淫秽信息的诱惑。四川省成都市田某、周某,初中辍学,上网交友,结伙离家出走,2005年流窜至淅川,因无钱上网,便盗窃摩托车一辆拆卖,案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大都受网络影响,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手段,具有明显的成人化特点。李某2005年3月某日深夜从网吧出来,身着女人衣服,头戴红色头套,尾随一女青年至公厕内对该女青年进行了抢劫。贾某等8人2007年3月某日夜12点从网吧出来后,在轮奸一女青年时,故意告诉受害人假姓名、假地址。

    犯罪随意性和突发性较大,且犯罪手段残忍。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受到网络的某些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蒙生犯意,不计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大。年仅15岁的杨某酷爱上网,因受人欺负,看到邻居家的两个小女孩(一个9岁,一个5岁),便想向其家长敲诈一笔钱,事发后残忍地将两个小女孩掐死。

    共同犯罪较多,成员不固定。在所受理的29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27件,占全部案件的93%,共同犯罪成员并不固定,大多临时组成,少则2人,多至8人,犯罪成员之间甚至互不熟识,在一句“找钱去”的鼓动下,便一起作案。

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原因分析

    家庭环境存在缺陷。在73名未成年犯罪人中,有46名是生活在单亲或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合的家庭中,有20人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跟随祖父母生活,这些人很早就辍学在家。由于缺少父母关爱、家庭温暖,其心理和性格存在着一定问题,往往比较内向、孤僻、自卑,讨厌家庭,不愿回家,虚拟的网络正好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内心发泄的机会,网络使他们混淆了虚拟与现实,分不清是非、对错,遇事不冷静,处事欠思量。

    网吧管理不到位。网吧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时间为每天的8时至24时等规定形同虚设。绝大多数网吧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未成年人上网不但不禁止,而且在网吧内设置包间,提供便利,24小时营业。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也仅仅停留在收费和上级安排检查时做样子,使未成年人有条件长时间地沉迷网络之中,脱离家庭监管。

    网络监管存在漏洞。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里,由于管理存在漏洞,许多色情电影、暴力游戏、非法论坛屡见不鲜,这些暴力、色情的信息能够被青少年轻易获取,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青少年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在沉迷网络聊天和暴力游戏后,极易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应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只有家庭、学校和网络管理职能部门都来重视这个问题,才能遏止未成年涉网犯罪现象的发生。

    一是要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确保未成年人都能全部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特别是要保证未成年人不能因为缺少关爱或经济困难而辍学。每个家庭的家长都要尽到监护责任,不要因为工作忙而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监督,让孩子长时间流浪于社会,沉迷于网络。

    二是要千方百计净化网络环境。公安、文化、工商、邮电等部门的监管人员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监督检查经营者严格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要尽快开发安装“网吧”过滤器软件,对那些在电脑上设置密码或防护切换程序,给执法部门设置障碍的违法经营者,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建立并落实“网吧安全专管员”负责制,担负起网络的安全检查、巡视和控制职责。要加大对校园以及周边环境治安秩序的整治工作,彻底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网吧。

    三是在中小学校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心理教育工作,通过法制教育使中小学生知法、懂法、守法。通过心理教育使每一名未成年人都保持健康的心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御网毒的侵害。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