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保护
第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全面地履行监护职责,避免子女处于无人监管和保护的状态,对于年龄较小的子女不要让其单独外出,不要把其独自留在家中,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上学放学路上要有成人陪同等。
第二,对子女进行青春期教育和必要的性教育,使子女懂得必要的性知识,正确认识身体的变化和发育,克制自己的性行为和自觉抵挡异性的一些亲密行为。
第三,教授子女如何避免受到性侵害等方面的知识,以使子女提高警惕意识,增加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
第四,父母除了关心子女的学习外,还要细致关心子女的心理、身体、生活、习惯等其他方面的情况,注意和重视子女的变化和不正常表现,以便及时发现子女是否受到伤害,或者针对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心理问题及时予以心理开导,必要时还可求助心理咨询部门。
2.学校保护
2003年8月,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就陆续发生的多起教师强奸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联合发出通报,强调了学校在避免此类案件发生中的重大责任。笔者认为,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以预防学校中的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性犯罪的发生:
第一,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
第二,建立、健全学校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诱发教师犯罪的因素。例如,学校应当制定制度,规定男教师应避免在全封闭场所为女生辅导功课或谈话;对学生进行生理检查必须由同性教师进行;住宿学生应由同性教师看管等。
第三,建立对教师执业的监督制度,一是建立教师之间互相监督和举报机制;二是鼓励学生对品行不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师向学校反映、投诉,对举报、投诉教师违法行为的教师和学生进行特殊保护,禁止教师打击报复;三是建立家长和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
第四,帮助学生和家长加强法制教育和性教育,以及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司法保护
第一,建立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制度。我国除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一个特别的司法制度外,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方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仍适用同一司法制度,特别是在未成年被害人的性犯罪中,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更是一个空白。因此,建议我国尽快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制度,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设立特别的保护程序。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性犯罪案件,在司法程序上还要设立特别的保护程序,主要为:刑事立案程序上对被害人的特殊保障制度,在侦查、询问、审判中对被害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制度,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等。例如,公安机关在接到这类案件的报案时,考虑到其特殊性,应当立即立案,展开侦查。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对她们的证言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由最初接到报案的机构对孩子的口供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录下来即“一次成像”的做法,以避免不同部门反复问来问去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等等。
第三,办案人员应有一定比例的女性组成。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点,建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案件应当由专门的女警或女工作人员接待、讯问和记录,以降低未成年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充分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高度照顾和重视。
4.社会保护
第一,创建未成年被害人性犯罪救助机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往往无人诉说,无处诉说,她们可能不会告诉父母、老师或者警察,告诉老师可能会被批评、被曝光,告诉父母又担心被父母责骂,向警察求助,警察一般只负责记录案件,而不懂得相关的救助知识。因此,大量的隐性案件存在于未成年人中。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救助机构,目前,社会上成立了一些类似的机构,但也只是为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某一领域的服务,例如法律、心理或医疗,缺少专业的、综合的救助。因此,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性犯罪救助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建议救助机构由学校、社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联合成立,并设有法律室、心理室、医疗室,具备法律帮助、心理帮助和医疗帮助等职能,为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综合的服务。
第二,开展对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研究,突出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年龄特点与心理特点。
第三,加强影视媒体对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宣传工作。例如,在广告中、儿童节目中、法制节目中,或制定专门的宣传短片,普及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自我保护的知识与技能。
第四,编写未成年人性教育读本和防范性侵害的知识读本或宣传册,形式尽可能活泼易懂、图文并茂,并广泛发放宣传。
第五,国家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扩大法律宣传,加强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整顿与社会治安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使未成年人远离一切形式的性侵害。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和每一个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是《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一项主要内容。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不仅需要未成年人自身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还需要家庭与学校的特殊保护,更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摘自致诚律师事务所 张雪梅《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性犯罪问题探讨》前 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