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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徒刑

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徒刑

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本报讯 (记者 黄琼 见习记者 李斯璐)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点击跟帖请浏览本案最后判决结果:许霆以盗窃罪被判5年追缴所有赃款 罚金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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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ATM机恶意取款案判无期定罪有误

【新民网·独家报道】日前,有媒体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一名男子在出故障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万余元,便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一时之间这个新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10月17日,新民网连线了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张培鸿,他表示,该案不该定为盗窃罪,而应该作为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由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张培鸿律师对于法院认定该男子为盗窃罪,向新民网提出了他的四点不同看法。

首先,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如果是借记卡,以帐户内事先存入的金额为限;如果是贷记卡,则以预先约定的透支额度为限。但是这个“限”,是由银行而不是客户来执行的。也就是说,持卡人并不需要在提款时把握自己卡内的金额和透支的额度,金额的限制是由ATM机凭借卡上的信息记忆并执行的。

其次,持卡人在机器上取钱,除非机器提示有故障不能操作或者无法提供服务,客户均有权推定其运行正常。经由正常的程序得到的款项,应属正常的民事行为,即使银行方面事后举证证实机器因为故障致使程序无效,也仅属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层面的问题,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三,当客户在一台机器上取款超过了借记卡内的存款额度或者贷记卡上的透支额度,仍然继续恶意取款时,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机器及其机器所代表的银行,因为限制及制止恶意取款的权利与责任均在事先的合同中授予给银行,除非机器的故障是由持卡人故意造成的。

第四,取款人恶意持续取款的行为为道德所不齿,为道义所不容,为道理所不许,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可以由银行方面以正当程序进行追讨。但是,取款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犯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因为他持自己的卡取款,无论取多少次,为了取走多少钱,所有交易信息都会记录在他自己的帐户中,不具有秘密性。同时,他反复上百次提款,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不但其他取款人不能取款,而且他的外貌等信息也将被摄像头录下,很容易被发现和追究,同样不具有秘密性。

最后再分析所谓“逃跑”的问题。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因为你的失误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债的关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

张培鸿律师认为,本案该男子的行为,首先没有秘密窃取银行机密的行为,其次他是用属于自己的银行卡取钱,没有进行盗窃或者侵占的故意,只是因为巧合而碰到了银行的漏洞,取了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属于他的钱款,这就属于为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而不该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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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专家律师对该案展开讨论

全国第四届“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论坛”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7名与会专家与2名律师借此于昨日下午召开了“许霆取款案”研讨会。大部分法律专家认为,许霆构成犯罪但被判处无期徒刑则“太重了”。有专家指出,是银行的“引诱”给了许霆犯罪的机会,银行应该向许霆道歉。

参加该讨论会的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张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许霆辩护律师吴义春等。

与会专家为何会选择许霆案来专题讨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表示,许霆取款案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认识问题,正好和这次会议的主题“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相契合。

葛洪义说,对于该案,法律界和公众都有各自不同的认识,“过去我们总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都是很清楚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照办就可以了,法官逐步成为一个使用法律的机器。但事实上,对于一条法律条文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解,而且很难说清楚哪一种是错误的”,这时,需要探讨的则是适用法律的方法。因此,才有了对这个个案的研讨。

与会观点

吴义春:判“无期”违背了立法初衷

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表示,在许霆取款案中,法院是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文一项项套、一步步推理得出的结果——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无期徒刑。法院首先认为,许霆盗窃的ATM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的延伸。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设置是这样的:1.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许霆盗窃了“17万多”构成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起刑点就是“无期徒刑”,法院判“无期”已经是往最低的靠了。

吴义春认为,这个推理过程本身没有问题,很多法律界人士都可能这么判。令人诧异的是,按照法律判决出来的结果却让所有人都觉得“太重了”,违背了立法的初衷。那么只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判错了,立法出了问题,法律思维出了问题”。

贺卫方: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盗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许霆案是一个疑难案件,在罪与非罪、构成怎样的犯罪方面,使用现行法律很难简单回答。媒体和舆论则把许霆视为弱者给予了更多的同情,这种同情不是因为他“被判有罪”而是因为他“被判无期”,判罚过分严厉了。

贺卫方认为,首先,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171次恶意取款,并不是一个非常少的次数,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这个案子有两方面问题:“柜员机是否是金融机构”,“许霆是否采用了秘密窃取行为”,如果把ATM机算作“金融机构”,再加上他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那么,法院的判决就很难推翻了。

许霆跟寻常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入了一个场所,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取了钱,很少听说有人这样盗窃的,只能说,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盗窃。

其次,银行有没有过错?将这起盗窃案的全部责任归咎于银行肯定不对。但是,案发后整整20多个小时银行都不知道,对银行来说,这是很长的一段时间,银行应该有一种警报机制,一昼夜过去了,银行什么都没有发现,是否存在过错呢?

第三,关于“无期徒刑”的问题。一个国家法律秩序的维护不应该特别依赖于酷刑,人类历史表明残酷的刑罚是不能抑制犯罪的,不公正的刑罚、过分的刑罚只能把一个人毁掉。刑罚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教育的方式让人改过自新。目前,我国越来越减少死刑,全世界都在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如果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就不应该动用刑事手段。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罪过程度并不是特别严重,我不赞成无期徒刑。无期对一个24岁的孩子意味着什么?法律界应该有人道主义的关怀,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某种程度的报复。

许章润:银行该向被告道歉

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说,无论作为一个法学专家还是一个普通公民,对此案只有一个强烈感受——“法律太严苛了”。

一个侵占财产的行为以付出终身自由为代价,这是一个绝大的讽刺。是“乱世用重典”的思维在作怪,还是判决出了问题?

在许霆案中,首先是银行没有能够提供合适的服务,由于银行服务的不完善,银行的疏忽给了许霆可乘之机,导致许霆恶的一面被勾起,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

银行可比作在夜晚穿着暴露的女性,是这种暴露诱发了强奸行为的发生。你的疏忽引诱让我一时失控,加害人因被害人的引诱而导致的犯罪,应当考虑从轻量刑。为此,银行应当向被告人道歉,“我提供的服务不合理,引诱了你的犯罪”(全场鼓掌)。

许章润还戏言,被告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银行,要求其道歉。

另外,银行和顾客之间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债务债权的关系。案发后,银行应该首先用民事手段来向许霆进行追讨,而不应该直接动用公共权力。不该一开始就找警方、检方、法院,采用这种强强联合的强权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行为是很粗暴的,没有把顾客当做上帝来看待。

这个案件让我们感到刑事审判的冷酷,在双方的一个民事纠纷里,代表公共权力的司法机关本该超脱于上,但实际上却产生了金融机构、司法机关一致对外的强权行为,这才是最大的弊端。

张谷:定罪没问题量刑接受不了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张谷的观点与许章润相反。

他认为,从法学上看,所谓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ATM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不管距离银行远近,它都应该是银行这个法律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

许霆取款时,ATM虽然知情,但却不能像自然人那样将这件事告诉给银行,因此,可视为“银行并不知情”,具有了“秘密窃取”的特征。在第一次取款中,许霆货币增多而银行货币减少,构成不当得利。但在其后的取款中,许霆是将取款作为一种窃取手段进行利用,其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其二,“盗窃金融机构”要加重刑罚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银行容易成为盗窃抢劫的目标,需要特别的保护。如果一个国家的刑罚没有对金融机构进行特殊保护,那么,这个国家的银行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因此,刑罚重点保护银行有一定积极意义。


另外,银行有严格的保安系统,突破层层关卡进入银行盗取东西并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为则比较恶劣,法律上将这种行为作为“加重情节”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案并不是这种情况,并没有突破层层保安,属于例外的情况,应该特殊处理。

该案从定罪上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让大家接受不了。

对此,许章润接着表示,对金融机构提供适当的、额外的保护,他没有异议。但这种“特别”不能改变它作为商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它毕竟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给它更多的过份的照顾,更不能厚此薄彼。

在许霆案件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逻辑来推理,推理来、推理去,推出的最终结果让大家都觉得“比较重,应该判轻点儿”。

法院根据法律推理出来的判罚本不应该违背一般人的常理,但本案讨论来讨论去,最终的结果是大家有一个共识——“龟儿子,太重了”!

徐松林:民事能解决不该动用刑事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表示,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在该案中,许霆使用他的真实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取钱,不能算作是“秘密窃取”,只能算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第二,将“出错的柜员机”认定为“金融机构”是否合适?在国内,没有任何法律解释说过,一部有瑕疵、乱吐钱的柜员机是金融机构。柜员机是银行的设施,它必须是在银行的控制下才能视为“金融机构的延伸”,现在它出错了,金融机构不能控制它了,还能将其定性为金融机构吗?

第三,刑法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事到迫不得已时才适宜动用。如果能用民事途径解决,为什么要刑法干预?

另外,根据刑法定罪还要考察“期待可能性”。人非圣贤,当一个正常人发现柜员机出现“可用1元存款取走1000元”的漏洞时,相信多数人会选择多次取款,既然所有人都有可能做出该行为,那么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同理也不该定涉案人许霆的罪。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黄琼

莫言书生终龌龊,万一雉卵变蛟龙!
 

这个人有点象孙志刚,说不定他也会促进中国法律的完善和进步!
 

这绝对不应该是这位小伙子的错啊!银行的错误犯得实在是小儿科了,银行是国家机构,启能这样大意,哎,银行的此种做事,反应出了现实社会什么啊,这又能让我们老百姓以后在银行存取钱都不安心了,取钱取出假钱,银行方面又是何等解释,

我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我只能去建议银行以后能够做到没有漏洞,让我们老百姓放心去祢们哪宝贵的ATM机上啊安的心存取钱啊。

每个人都有自私的心,谁都能明白和理解,但对于这位小伙来说实在判得太严重了,妈妈从小就跟我们说:“孩子啊,千万不要去偷去抢啊!”虽然他是动了自私心,但也不用这样去罚吧!

真心希望法院能够改刑啊!

 

贪啊,天下哪里有如此的好事,小伙子,是你自己害了自己!

不过我想问问,如果不是恶意,就第一次取1000元,银行取款机如果吐出10000元,我拿来了,这样算不算犯法?

 

银行的ATM机出故障,致使171次被恶意取款金额达17.5万元,令人深思。试问银行的监管哪里去了?俗话说:冰冬三尺非一日之寒。此事虽是偶然性,但有章不循,迟早成为必然性,值得我们银行界认真的反思!

 

一辈子也碰不到这样的好事。如果碰到了,我取他175万。

 

 打个比方,我们可以把ATM机设想成银行的柜台,小许去柜台取钱,取1000,银行职员给了1000,小许出门后发现卡上只少了一元,于是回到柜台继续取,职员依然给1000后只划走1元,如此反复171次;
       
    --------------------------------------就是第一种情况啊,只是ATM换成了柜台而已。则根据银行的钱款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的原则。无论结果客户是多得了钱还是少得了钱,银行都概不负责,既然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则客户自然没有义务单方面为银行承担责任啊。也就是根据权力和义务相对等原则,你银行任何义务不肯承担,自然就没有主张自己权力的道理。在此合同的效力下,小许应该合法拥有此钱款。无罪释放。
  
    也就是说银行的条款是钱款无论你是否当面点清,无论钱多了还是少了,只要离开,银行都概不负责。则客户无论多少离开后自然也对银行概不负责。银行活该。谁让你没点清呢?ATM没有点清和银行的人没有点清犯错是一个道理,你银行活该。
   由此可见,这只是一个交易行为,而银行又有单方面的交易规则。小许在此规则下不构成犯罪,谁不小心失误谁活该。此案,银行活该。
 

                                 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 

  我是在天涯社区里看见网友的热评,才留意许霆ATM机案。基本案情是: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到ATM机上取款,发现ATM机出错,遂多次取款达17.5万元。广州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为由,判其无期徒刑。网友们热议此案,一是因为判决太狠,考验全民的良心;二是因为法律上扑朔迷离,考验全民的智商。

  对于ATM机属于金融机构,官民皆无异议。争点在于,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学界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是指“采取不易为受害人发现的方式,在受害人不能当时发现的情形下取得他人的财物”。鉴于读者并非都是法律行家里手,容我略加申述。

  所谓“不易为受害人发现”是指行为时,不容易被受害人发现,并非指“不为受害人发现”。有些笨贼技术不过硬,行窃时会被人察觉,但如果被害人因为胆怯而假装不知的,仍构成盗窃。由此可见,成立盗窃罪关键在于犯罪分子“自以为人们不知”,至于受害人事实上“知”或“不知”,通常无关定性。

  许霆在多次取款时,内心以为银行可能不知,主观形态符合盗窃。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果没有ATM机的主动配合,许霆无法完成侵占行为。更头痛的是,由于ATM机出现故障,导致许霆实际上可以公开地实施侵占,无须秘密进行,即使许霆身后立着警察,他也不知道许霆的卡里没钱!许霆的客观行为以及ATM机的表现,又与盗窃罪有所不符。问题出在ATM机犯傻,把钱不当钱,“同意”给付。对于相对人错付的,民法上以“不当得利”责令返还,民间俗称“多退少补”,法律上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不当得利数额巨大又拒不返还的,刑法上无专项规定,某些法院以“侵占罪”解决之。

  许霆得款后远走高飞,民法上构成侵占财产,但能否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许霆远走高飞,属于拒不返还,似合侵占罪。但由于这笔钱并非银行交给许霆保管,也非银行遗忘物或埋藏物,犯罪客观方面又有不符。

  许霆的行为貌似盗窃罪又貌似侵占罪,出现归类难题,病在立法出现瑕疵,没有告诉法官们,一旦ATM机犯傻如何处置。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法律瑕疵屡见不鲜。某国有一起趣案:法律对“蔬菜”和“水果”定有不同关税,结果海关碰上了“西红柿”!进口国人民一向认其为“水果”,出口国人民一向认其为“蔬菜”,海关一筹莫展。这东东究竟是水果还是蔬菜?当你用它做闲食,它就是水果;当你用它做汤,它就是蔬菜。也就是说对于某些事物,你说它是什么它就是什么,关键看你怎么说!

  案件出现归类难题时赖法官来解释——“嘴大就是政策”。法律解释的要义是“衡平”,即平衡各种利益,求得中正结果,民间称为“一碗水要端平”。本案判处无期,则民心不服;如果无罪释放,则纵容不法。本案可以考虑通过对侵占罪中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作扩大解释,求得衡平。“他人交给”法理上包括“他人自愿交给”和“他人错误交给”。ATM机错付款可视为“他人错误交给”,从而以侵占罪处以轻刑。我必须承认,这样的解释确实勉强,但弥补法律漏洞,谁能天衣无缝?

  本案更重要的是,为什么法官的判决民间死活不服?焦点无非是量刑太狠,有失公允。查,广州中院副院长肖平受贿18万,判三年有期徒刑;查,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06万,判有期徒刑15年。而一个并无前科的良民,因一时贪欲侵占17万元,就被处以无期!青春、爱情、事业毁于一旦;他的亲人将生活在阴霾中,直到永远。从社会现状来看,能够贪污受贿的,主要是官员,而盗窃犯罪的,主要是平民。就社会危害性而言,显然前者大于后者。我国刑法对两者定罪量刑已有不公,而法院执法时再施重手,无异于雪上加霜,民心如何能服?量刑过重也许可以增加畏惧,但同时也平添仇恨。

  从各地法院一再呈现的误判中,不难读出法院与权力阶层惺惺相惜,而不是与普通百姓心心相印。正是因为司法不能有效地体贴民意,导致人们只能借助天涯社区等网站来表达心意,——民意已然在天涯。因此,如何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宣言,在司法制度上得到贯彻落实,就成了当今社会的头等大事。个人认为,最佳方案是修订我国的陪审法律,激活人民陪审制,激活“人民陪坐员”,让人民群众直接坐上法庭,真实有效地与职业法官共同司法。

  一个被遗忘的事实是,建国初期,我国有20多万人民陪审员;一个公知的事实是,英国的陪审制实行了800年,他们誉之为“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

(作者:何兵,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此文原载于2007年12月23日《南方都市报》,特此致谢!)

本帖转自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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